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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何为正常交易?何为倒卖倒卖?兄弟们进来聊聊 [打印本页]

作者: niuliang1982    时间: 2009-4-12 01:30
标题: [原创]何为正常交易?何为倒卖倒卖?兄弟们进来聊聊

作为精英一名老潜水员!从07年注册进入精英网,几年来几乎每天都在关注精英,通过精英交易的板子有十几块(全部都是买[em1004]),也是认识了很多的朋友。最近,“倒买倒卖”问题似乎成了精英一个焦点,前段时间“钻石级绅士”倒卖纳米碳王被封号的事情可能很多的精英网友们都还记得。

就在前几天,我们一位精英的网友还写了一篇“强烈谴责低价进高价出的二手板买卖行为” 连结:

http://www.pingpang.info/bbs/viewthread.php?tid=134655

 

读罢之后深有同感。今日见网友“纳迷碳王”在以至少高于收购价50元的价格买埃落瓦小提琴,于是也留言了几句 :连接

http://www.pingpang.info/bbs/viewthread.php?tid=134836

大家可以看看 ,作为老潜水员,我发贴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行为,只是想让大家集思广义,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倒买倒卖——加价多少算合理?多少就是在……

同时我也希望兄弟们更加关注“倒买倒卖”这种行为在精英里存在,一旦发现有价格比收购价高很多的一定要站出来说。 要记住

坏人得逞的唯一途径,就是好人袖手旁观![em1001]


作者: liaoc    时间: 2009-4-12 01:37

人心是肉做的,什么人在倒卖,大家是心知肚明的,根本用不着说加价多少钱来衡量!

 

 


作者: liuzongang    时间: 2009-4-12 08:52

钻石级绅士被封号是因为他在帖子里爆粗口

本论坛的“倒买倒卖”是指:为了获取利润,买来乒乓器材在论坛里以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卖出,甚至在这期间都不曾打过该器材。

这里的关键点是“行为动机”——为了获取利润

怎样来判定是否“倒买倒卖”,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需要对论坛关注程度高的会员才能有所体会和发现。主要是凭“买入和卖出的时间”和“是否打过该器材”。刚买来的器材连打都不打,直接卖,而且卖出的价格高于购入的价格,是属“倒买倒卖”。

经鉴定,“纳米碳王”实属有倒买倒卖的行为,其2009年3月22日从网友“胡子”处购入器材,2009年3月26日便发帖卖出。时间之短,令其不可能对器材的性能有充分的体会,也说明其“买”就是为了“卖”。

鉴于纳米碳王对本论坛有一定贡献,曾经有意资助\帮助受骗的女孩和其男友,并且在二手版推出自己的拍子供网友们免费试打,而且其本身也是一个热爱乒乓球的发烧友,本版不屏蔽其ID,对其进行“警告”,希望纳米碳王引以为戒,不要再犯版规,如有再犯,屏蔽ID甚至封IP。


作者: liuzongang    时间: 2009-4-12 08:53
感谢niulang1982对论坛的贡献,  强烈支持楼主观点,送鲜花一朵鼓励!
作者: yanxin270    时间: 2009-4-12 10:37
支持一下楼主对论坛的关注,liuzonggang版主解释的清楚了
作者: 红黑碳王1    时间: 2009-4-12 10: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arrot468    时间: 2009-4-12 16:28
  坚决不同意楼主观点,砸你鸡蛋,让你长记性!
作者: carrot468    时间: 2009-4-12 16:29
标题: 转贴:三维套胶试打——————作者:横空
晕 怎么点成了砸鸡蛋啊
作者: 我爱猪头皓    时间: 2009-4-12 17:18
  强烈支持2楼观点,送鲜花一朵鼓励!
作者: kyclawyer    时间: 2009-4-13 12:33

我个人不赞同倒卖的行为。

 

来这里的,都是热爱乒乓球的人。二手球拍也是有市场价值的。

 

倒卖的行为,已经完全变质了。不再是为了打球。而是为了获利。但是,经过千辛万苦才能买回来的,再高一点点价钱转让,不属于我要评论的范围。

 

我个人认为,二手收回来的球拍,要再转手时,价钱,只能再降(收藏品除外)。幅度看情况吧。毕竟你收回来,你也要用,试了,不合适,再出,你也曾经用过吧。哪怕是降10元,也要降。

 

但是,现实中,一块球拍能卖得高价,谁又会愿意低价出呢?这是人性,人的本质的问题,是我国国民的素质的问题。

 

你100元收来的YEO,能卖300的,你有可能再转手时,以100元出吗?有违人性的事,我想不太可能发生的。

 


作者: niuliang1982    时间: 2009-5-9 00:53
就是有这个人性弱点 才会产生论坛上的“二手商人” 我想对网友对他们也宽容一些。毕竟是自愿买卖。我们首先打击的应该是信口胡言的或者以次充好的奸商![em1002]
作者: 南梁一梦    时间: 2009-5-9 23:40
楼主概括得太精辟了,收藏了!
作者: RyuSeungMin    时间: 2014-7-25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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