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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竞赛的组织工作 3.7.1许可 3.7.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或授权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3.7.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经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但不允许不应是没有理由的限制。 3.7.1.3运动员未经其协会允许不得参加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的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3.7.1.4被其协会暂停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国际比赛。 3.7.1.5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3.7.2代表资格 3.7.2.1有选手报名参加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3.7.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3.7.3报名 3.7.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3.7.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3.7.4比赛项目 3.7.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3.7.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3.7.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3.7.6条款中的一种比赛方式进行;并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所选定的比赛方式。 3.7.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他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3.7.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3.7.5分组循环赛 3.7.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得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3.7.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词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5.1和3.7.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5.4如果按照3.7.5.1~3.7.5.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3.7.5.5 在世界锦标赛,奥运会和国际公开锦标赛资格赛阶段,参赛运动员根据抽签分组,并尽可能使同一协会的运动员不在同一组,每组中每个运动员都有一个根据实力递减的位置号。 3.7.5.6 除非仲裁委员会有相反的规定,如果有一人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应排在1号和2号选手之间,如果有2名选手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则应排在2号和3号选手之间,依此类推。 3.7.6团体赛形式 3.7.6.1五场三胜制(五场单打) 3.7.6.1.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1.2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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