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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马琳雅典奥运后收入约2000万 共同财产岂止1套房 [打印本页]

作者: 乱头发    时间: 2009-11-14 13:08
标题: [转帖]马琳雅典奥运后收入约2000万 共同财产岂止1套房

马琳雅典奥运后收入约2000万 共同财产岂止1套房

来源:新浪体育

  共同财产岂止一套房?

  

  作为奥运冠军,马琳的收入应该不菲。据相关人士透露,2007年至今,马琳在乒超每年的工资都能轻松上200万元,2004到2006年,每年至少也有100万元。另外,据《2005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马琳早在2004年年收入就达到了290万元。2008年马琳在夺得了北京奥运会男单冠军之后,价值更是迅速飙升,《2009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马琳排在了第30位,年收入更是达到了850万元。由此算来,马琳从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双夺金之后与张宁益结婚的5年时间中,应该有2000万元左右的收入。

  

  按照张宁益的说法,马琳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获得奥运冠军后,其广告代言就有上千万。而且张宁益向法院提出质疑说,据她所知,还有多处房产属婚姻共同财产。两人目前居住的房子是位于大兴的金地格林小镇,这是作为两人的婚房买的。2004年,马琳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还获赠一套别墅。另外,今年马琳未经其同意,将另一套房屋卖给他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此外,马琳还拥有宝马和迈腾汽车各一辆。

  

  马琳的代理人也就代言费解释说,马琳曾对他说过因代言协议是商家与国家乒乓球队签订的协议,代言收入归队里所有,个人拿不到。是否还有其他财产,他需要再与马琳本人核实。

  

  张宁益有权提出调查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相互结婚前,各自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很难举出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举证责任的转移,即由实际掌握财产的一方对其财产举证,如其虚假举证,视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成都知名律师邢连超在了解了马琳与张宁益的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除非马琳与张宁益有约定,否则两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便归夫妻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张宁益有权依法在离婚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割马琳在婚后的所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14 13:10:30编辑过]

作者: 合乎自然    时间: 2009-11-14 17: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usatt    时间: 2009-11-14 17: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九月天空    时间: 2009-11-14 17:20
看帖是学习,回帖是美德,好贴就要顶!
作者: 小洋人    时间: 2009-11-15 13:41
QUOTE:
以下是引用usatt在2009-11-14 17:13:00的发言:
Show Business, is Whore Business! 我对戏子, 特别是女的, 毫不同情! 建议马林一分钱也不给!

我只支持有理的......万事抬不过一个"理"字! 另外"理义"是连在一起的


作者: 不算高手    时间: 2009-11-16 07:57
清官难断家务事
作者: 我不赖床了    时间: 2009-11-16 14:07

嘿嘿


作者: txp1224    时间: 2009-11-17 08:55
马林也应该大度一些,毕竟女方也没招你,也没惹你,也没有什么花边新闻,只因为常年不在一起说分就分,有些不近人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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