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相关链接: 看到这个新政策的出台,很多人会竖起手指,国家为咱百姓有做了件得民心的事!政策的一句不得退保,即保障了人力的不流失,也让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就连办理交接也比以前快捷便利,去除了复杂的程序,虽说是在试点中,但是本条例的各项优惠政策也着实令人振奋。 可是在深入研究时发现,政策出台后对地方政府的规定是确保其义务,还是制定相关法律,如果仅仅是一纸空文的本项条例,能不能因为与地方法规的相悖而被地方暗箱驳回呢?再有就是转移手续的完善和补办手续时部门处理的相互推诿,这也会让新政策的明令不执行的。 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个政策似乎有些硬性规定了。现在很多私营的公司都不给交养老保险,或者从工人的工资里面扣除掉,然后统一去交,可公司却不给掏一分钱。所以很多的养老金都是个人交的。如果这些人失业后了呢?这时保险该怎么交,而国家新政策的一句不能退保让没钱再交保险的工人,放到社保局里的钱变成了死钱!这对于这些失去工作的人,是不是雪上加霜?十五年不算很长,但是对于那些从家出来,到各地打工的农民工来说,是很漫长的,他们的工作大多是体力劳动,而体能也不是十五年就能等待起的,那时他们的保障在哪里?一句不能退保,他们会上不去也下不来,他们已经交的钱不能返还,而后续的钱又交不起,这个政策是不是让更多的失业人员陷入更深的泥沼中呢? 国家规定的政策出台,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政策法规的执行也会让人拭目以待。这个新政策本来也是在不断完善中,新型的惠民政策从根本上能给百姓带来好处,我想没人还愿意过着生活没有保障的日子。政策的为大众着想也为百姓办事的做法我们还是赞一个吧! |
很养眼的帖子,顶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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