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吴立俊(原告人吴雯雯之父)男,48岁,汉族, 温州市杏花路新村大楼A-403室,电话88538678。 原告:吴芙蓉(原告人吴雯之母)女45岁,汉族,温州市杏花路新村大楼A-403室,电话88538678。 被告:温州第七中学 所在地:胜昔桥路7号 法人代表:王剑波 电话:13705771171。 被告:邱雪梅,女,31岁,温州市第七中学数学教师,电话:88179928。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之爱女死亡补偿费30万元。 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10万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女吴雯雯是被告温州市第七中学初二(5)班的优 秀学生,平时文静,性格比较内向。2005年10月,原告爱 (1)
女应被告班主任邱雪梅要求到其家进行课外补习数学,同时 有十余位同学一起在被告邱雪梅家中补习,学费200元,因带有强迫性的,故家长未交学费,待期末考试成绩出来后连同拜年费一起送给班主任邱雪梅。当被告邱雪梅多次催问过原告,原告说待考试结束到被告家拜年一起交纳时,被告邱雪梅显得很不高兴。 2006年1月16日下午13点05分,原告爱女吴雯雯在家洗过头后由母亲吴芙蓉将她送到被告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当原告之女吴雯雯进考场时被被告邱雪梅拦住,要她马上出去把辫子扎好以后再进来。原告之女吴雯雯出去到校外小店买了扎头发的发节,扎好辫子再回到学校时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1点35分原告吴芙蓉接到女儿打来的电话:“妈妈,老师不让我进去考试。”原告吴芙蓉放下电话,立刻赶到学校向门卫说明情况后进学校寻找,但找遍所有的考场,均不见到吴雯雯的人影的情况下,找到被告邱雪梅询问,被告邱雪梅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原告吴芙蓉求被 告邱雪梅说:我再去找吴雯雯,如果找到了请让她进去考试 好吗?被告邱雪梅说:可以。但是,原告吴芙蓉一直没有找 (2)
到爱女吴雯雯。下午15点37分,被告邱雪梅打电话给原告吴立俊(吴雯雯的父亲)问: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 考试,语文成绩是0分。我先提醒你。原告吴立俊叫来一些亲戚朋友一直找到晚上10点均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10点25分,原告报警。12点左右,警方在九山湖发现了吴雯雯尸体,并在其书包里发现一份遗书,内容如下:“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吴雯雯绝笔。” 综上事实,原告分析,原告爱女的轻生的心理状态如下: 第一:原告爱女吴雯雯因家长没有按时交家教费给被告邱雪梅,又被被告邱雪梅多次催交补习费后产生自卑心理。 第二:爱女吴雯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现状认为家教给家庭增加负担,增添麻烦。 第三:爱女吴雯雯,当自己未交家教费被班主任邱雪梅剥夺考试权后无法面对同学,老师和家长。最终产生了离开这个世界以死抗争老师不公的念头。 根据以上的事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如下: 第一:被告邱雪梅强制学生参加补习班导致原告家庭额外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学习负担。非法家教已成为公开的秘 (3)
密,第一被告没有依法予以禁止和查处使被告教师邱雪梅的 违法行为成为事实,使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职业道德的堕落, 让道德腐败的老师以权谋私,把自己的利益强加于学生,是法律所不容的。 第二:第一被告疏忽对班主任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致使丧失职业道德的教师留在班主任的岗位上祸害学生。 第三:没扎辫子不让进考场和迟到没有超过15分钟不让进考场的做法没有任何明文依据,完全属于被告邱雪梅滥用职权,公报私仇,非法剥夺原告爱女吴雯雯的考试权。 第四:学校没有制订明确的考场规则和缺乏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的明确规定属于明显考试管理不当。 第五:被告人邱雪梅对被害人实行拒考后没有通知家长来学校说明情况,更没有告知校方领导对考生实行监视。当家长过来之前放走“有问题”的学生,这明显属于校方的管理疏忽。 由于第一被告放任非法家教之风盛行,给学生和家庭增加了巨大的压力。由于被告的考试管理制度不完善,为被告邱雪梅利用刁难、漫骂等报复手段,剥夺原告爱女吴雯雯的考试权提供了可趁之机。由于学校的门卫管理制度不严,在 (4)
考试开始后,校门口没有安排老师值班,放任考生自由进出 校门等多原因导致正值青春危险期的受害人不堪承受如此 沉重的打击而选择轻生,以死来抗争老师的不公,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事件发生后,被告极力掩盖事实的真相,并对知情的同学进行封口,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新闻封锁。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有关方面引起重视,惩治目前的教育制度的弊端,以拯救我们的下一代,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呈状人: 2006年1月26日
温七中花季女生,未扎辫子,被老师拒进考场,命丧九山湖
浙江省温州市温七中初二(5班)学生吴雯雯于2006年元月16日下午13点05分,由其母亲送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吴雯雯进入考场时因头发没有扎辫子,被班主任邱老师当着众多同学的面责骂一顿:“吴雯雯你出去扎好辫子再进来。”吴雯雯被邱老师骂完就赶得跑出校园外面买扎头发的发节,扎好辫子回到学校时又被老师拒入考场,理由是时间已经超过13点30分,当时,雯雯哀求老师:“求求你让我考试,不然我会自杀的。”,邱老师答:“那你就去自杀吧。” 作为一个复习多时,满怀希望的学子,对期末考试的期望何其之大,然而却因未扎辫子,及扎好后迟到了几分钟而被老师毫无责任的取消考试资格。其失望,绝望之心可想而知。 吴雯雯跑出校园,伤心,痛哭着到校园门口打公用电话给其母亲:“老师不让我进去考试!” 她母亲一听女儿的电话,立刻赶到学校门口,但找不到吴雯雯。就跟校门卫说明情况,她进去教室,找一下女儿但找遍整个考试教室,均不见吴雯雯的人影。就找到班主任邱老师询问: 邱老师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吴雯雯母亲求邱老师说:“我再去找吴雯雯,如果找到了请你让她进去考试好吗?”邱老师说:“可以!” 于是吴妈妈又先去找吴雯雯了,但一直找不到。在下午15点37分时邱老师打电话给毫不知情的吴爸爸询问:“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0分,我先提醒你。”吴爸爸说:“女儿的事我不知道,你跟她妈妈联系。”但邱老师一直没有跟吴妈妈联系。 到了下午4到5点钟吴妈妈一直到吴雯雯平时经常去的地方找了个遍,终不见吴雯雯的人影。一直找到了晚上10点钟确实找不到,吴爸爸就打电话给邱老师请她帮忙找同学,了解吴雯雯的情况。过了几分钟邱老师回电话说:“吴雯雯因为没有来考场,同学们都没有看到。” 10点25分左右,吴爸爸就到莲池派出所报案。问值班民警,描述吴雯雯的衣服穿的是七中的校服,脚穿耐克运动鞋。长发及年龄等有关的基本情况。12点左右莲池派出所来电叫吴爸爸去一趟莲池所谈话。吴爸爸到了莲池所由陈付所长接待,陈所长告诉吴爸爸九山湖有一具少女尸体跟你女儿很相似,叫吴爸爸一起确认一下。 到了胜昔桥,下面的桥洞里吴爸爸一看就是爱女吴雯雯!!!在场有鹿城刑大一中队重案组。莲池派出所干警等相关人员均到场。面对这个悲痛场景,吴爸爸,吴妈妈及吴雯雯的所有亲朋好友,都泪流成雨。吴妈妈伤心过度昏了过去。到了17号的下午2点30分时,校方却没有任何来电表示慰问。(据校长说他们是早上10点钟接到吴雯雯死亡通知。) 事发已过24小时,校方一直没有向家属说明情况及慰问,反而于17日下午布置数十校保安,手持铁棍,阻挠家属讨个说法。并且教育局领导跟校长,封锁温州市各大媒体,校长与邱老师合力掩盖事实真相,退却责任。 15年的养育之恩,换来九山湖一潭冤泪。 因辫子未扎,被拒入考场,面对事实,但不实事求是,还企图暴力掩盖事实真相,温七中的黑暗,谁能掩盖!? 老百姓,无权无势,受官权欺负,无可声张,只有求助于各位兄弟姐妹们的网站,声张正义,悲哉,痛哉!!
本人以生命及声誉保证,以上所写均为事实,本人即是吴雯雯的哥哥,如有心人能够代为宣传,转贴,万分感谢。 本人联系电话:13906655398
求援信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我名叫吴立俊, 48岁,浙江温州市区人;我16岁的女儿吴雯雯,由于受到“温七中”班主任邱雪梅无端的谩骂,而被逼自杀,从自杀之日2006年1月16日至今,已经快一个月啦!而她仍躺在冰冷的殡仪馆!校方一直都没给我们一个合理的,明确的答复!如此草菅人命,天理何在?!现在我们家人都只能以泪洗面,度日如年。希望我们的遭遇能得到社会各界之士的同情和支持,并能伸出正义之手;而我的女儿也能尽早入土为安!以下是我女儿吴雯雯的死亡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温七中初二(5班)学生吴雯雯(今年16岁)于2006年元月16日下午13点05分,由其母亲送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进入考场时因头发没有扎辫子,被班主任邱雪梅当着众多同学的面责骂一顿:“吴雯雯你出去扎好辫子再进来。”吴雯雯被邱老师骂完就跑出校园外面买扎头发的发节,扎好辫子回到学校时又被老师拒入考场,理由是时间已经超过13点30分,当时,雯雯哀求老师:“求求你让我考试,不然我会死的。”,邱雪梅答:“那你就去死吧。” 作为一个复习多时,满怀希望的学子,对期末考试的期望何其之大,然而却因未扎辫子,及扎好后迟到了几分钟而被老师毫无责任的取消考试资格。其失望,绝望之心可想而知。 吴雯雯跑出校园,伤心,痛哭着到校园门口打公用电话给其母亲:“老师不让我进去考试!” 她母亲一听女儿的电话,立刻赶到学校门口,但找不到吴雯雯。就跟校门卫说明情况,她进去教室,找一下女儿但找遍整个考试教室,均不见吴雯雯的人影。 一直到了下午4---5点钟,吴妈妈到吴雯雯平时经常去的地方找了个遍,终不见吴雯雯的人影。一直找到了晚上10点钟确实找不到,吴爸爸就打电话给邱老师请她帮忙找同学,了解吴雯雯的情况。过了几分钟邱雪梅回电话说:“吴雯雯因为没有来考场,同学们都没有看到。” 10点25分左右,吴爸爸到莲池派出所报案。向值班民警,描述吴雯雯的衣服穿的是七中的校服,脚穿耐克运动鞋。长发及年龄等有关的基本情况。12点左右莲池派出所来电叫吴爸爸去一趟莲池所谈话。吴爸爸到了莲池所由陈副所长接待,陈所长告诉吴爸爸九山湖有一具少女尸体跟你女儿很相似,叫吴爸爸一起确认一下。 到了胜昔桥,下面的桥洞里吴爸爸一看就是爱女吴雯雯!!!在场有鹿城刑大一中队重案组。莲池派出所干警等相关人员均到场。面对这个悲痛场景,吴爸爸,吴妈妈及吴雯雯的所有亲朋好友,都泪流成雨。吴妈妈伤心过度昏了过去。到了17号的下午2点30分时,校方仍没有任何来电表示慰问。(据校长说他们是早上10点钟接到吴雯雯死亡通知。) 事发已过24小时,校方一直没有向家属说明情况及慰问,反而于17日下午布置数十校保安,手持铁棍,阻挠家属讨个说法。并且教育局领导跟校长,封锁温州市各大媒体,校长与邱雪梅合力掩盖事实真相,退却责任。
吴立俊, 联系电话: 13906655398 温州教委联系电话:0577-88636388 2006年2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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