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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灰色收入究竟有多少?

這樣、眞靜 2010-9-2 07:05:00

所谓灰色收入就是指:1.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2. 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最近完成的体改研究会研究课题显示,课题组调查推算的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比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要高出9.26万亿元,这部分“隐性收入”比2005年的4.85万亿元增长了近一倍。隐性收入之中的大部分为灰色收入。

 

 

    更严重的是,巨额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绝大部分由高收入人群占有,这严重扭曲了本就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

 

    这份研究报告刊登在刚刚出版的《比较》第48辑。根据王小鲁的研究,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只有23倍。

 

    回想2010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有一将迈未迈的脚步,至今仍让人唏嘘。报告原本明确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但因为对“规范”一词的不同理解,导致最后报告将“规范灰色收入”全部删去,一个战略性问题的推进再度推迟。

 

    灰色收入规模有多大?王博士研究发现:2005年是2.66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1.06万亿元的24%;2008年是5.4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主要依据生产要素的报酬进行,即区分为劳动、人力资本、资本、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回 报。但任何社会也都需要政府参与收入分配。问题即在于,如何保证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掌握这些资源的权力机构或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染指其使用或分配过程,侵占这些资源,或利用这些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来用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资源,可能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的猎物,反而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广义而言,行政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员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可能通过滥用权力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这就不仅需要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行使作出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建立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需要对公共资源的整个使用和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靠政府进行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的一点是使政府管理透明化,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政府实行监督。

 

 

    灰色收入往往和以下四种现象密切相关:1. 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2. 公共投资与腐败;3.土地收益的分配;4.   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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