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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与标准

忽略不计 2011-12-9 18:34:00

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业余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的等级称号有:业余运动健将、业余
一级运动员、业余二级运动员、业余三级运动员等四个级别。
第三条 业余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获得的成绩达到《业余运动员技
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的相应等级后,须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
第四条 递交的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并经批准后,申请人将被授
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 等级标准由中国乒乓球协会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运动员所获成绩符合《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的,如在比赛进行中,可在比赛现场填写并向赛事承办单位及乒乓球协会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乒乓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运动员所获成绩符合《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的,也可在比赛结束后,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其户口所在地向与申请等级称号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市)的乒乓球协会(或主办赛事的乒乓球协会指定的承办单位)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成绩册原件。赛事结束后12个月内递交申请有效,过后无效。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八条  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的成绩有两项或多项同时达到两个或多个相同标准的,只需提出一份申请。
第九条 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的成绩有两项或多项同时达到两个或多个不同标准的,按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承办赛事的乒乓球协会或运动员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市)乒乓球协会是业余运动等级申请的审核机构。
第十一条 裁判长须对《申请表》的成绩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须及时在经裁判长审核后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须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报送审批机构。
第四章 审批和授予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业余运动健将的审批和授予机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乒乓球协会是业余一级运动员的审批和授予机构。
第十六条 各地、市乒乓球协会是业余二级运动员的审批和授予机构。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乒乓球协会是业余三级运动员的审批和授予机构。
第十八条 上述机构须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的业余运动员《申请表》以备归档。
第十九条 上述机构须在接到审核材料后的1个月内完成审批和授予工作,并向获得等级称号的业余运动员颁发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统一制作的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条  各级乒乓球协
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乒乓球协会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乒乓球协会对下级乒乓球协会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乒乓球协会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有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乒乓球协会举报。接到举报后,乒乓球协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中国乒乓球协会将暂停有关乒乓球协会等级称号审批权和授予权: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编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五)有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有关乒乓球协会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业余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级乒乓球协会代为行使。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上述情况,有关乒乓球协会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经查实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弄虚作假的情况,上级乒协应当撤销被授予人的等级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由中国乒协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先前颁发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 业余运动健将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
1、团体赛:
(1)参赛队16支以上(含16支),获得前三名的主力选手。
(2)参赛队8—15支,获得前两名的主力选手。
(3)参赛队7支以下(含7支),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选手。
注:主力选手指出场率达到50%的参赛队员。
2、单项比赛(单打、双打、混双) :
(1)参赛队员在32人以上(含32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2)参赛队员在8—31人(含31人),获得前二名的运动员。
(3)参赛队员在7人以下(含7人),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
(二)中国乒乓球协会联合主办、或经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全国行业性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乒乓球比赛(最少16个省市参加):
1、团体赛:参赛队16支以上(含16支),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选手。
2、单项比赛(单打、双打、混双):参赛队员在32人以上(含32人),获得第一的运动员。
二、业余一级运动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乒乓球协会主办的乒乓球比赛
(一)团体赛:
1、参赛队16支以上(含16支),获得前三名的主力选手。
2、参赛队8—15支,获得前两名的主力选手。
3、参赛队7支以下(含7支),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选手。
注:主力选手指出场率达到50%的参赛队员。
(二)单项比赛(单打、双打、混双) :
1、参赛队员在32人以上(含32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2、参赛队员在8—31人(含31人),获得前二名的运动员。
3、参赛队员在7人以下(含7人),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
三、业余二级运动员
地区、地级市乒乓球协会主办地乒乓球比赛:
(一)团体赛:
1、参赛队16支以上(含16支),获得前三名的主力选手。
2、参赛队8—15支,获得前两名的主力选手。
3、参赛队7支以下(含7支),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选手。
注:主力选手指出场率达到50%的参 赛队员。
(二)单项比赛(单打、双打、混双):
1、参赛队员在32人以上(含32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2、参赛队员在8—31人(含31人),获得前二名的运动员。
3、参赛队员在7人以下(含7人),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
四、业余三级运动员
县乒乓球协会主办的乒乓球比赛:
(一)团体赛:
1、参赛队16支以上(含16支),获得前三名的主力选手。
2、参赛队8—15支,获得前两名的主力选手。
3、参赛队7支以下(含7支),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选手。
注:主力选手指出场率达到50%的参赛队员。
(二)单项比赛(单打、双打、混双):
1、参赛队员在32人以上(含32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2、参赛队员在8—31人(含31人),获得前二名的运动员。
3、参赛队员在7人以下(含7人),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
注:1、每项等级中含少年选手,称号前加“少年”字样。
2、本标准解释权归中国乒乓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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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评论

我拉故我在 2011-12-9 19:52:00
[em51]
个人弱小,集体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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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aihao 2011-12-9 22:39:00
参加的比赛不多,还是不太好对自己定位。 对准则学习学习,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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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2011-12-13 12:51:00
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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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心心就好 2011-12-13 18:21:00
这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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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百友 2011-12-12 23:29:00
[em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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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比天使 2011-12-12 21:16:00
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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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鑫含 2011-12-12 22:42:00
如果能再分析得深入一些,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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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之爱 2011-12-12 21:59:00
一直寻找答案,终于找到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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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之夏 2011-12-12 20:30:00
不错不错,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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