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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请大家一定看看,敢封贴就是封事实!谢谢!【版主注:聊天截图已上,事实已清】

乒乓球拍迷 2011-9-4 23:46:00

都14页了,楼主方建议冷静一下不要爆粗口,有话好好说。Z版主方也不要再逃避,抓紧加楼主QQ以出示聊天记录这证据,因为大家最好奇也就是最想知道谁是谁非的就是双方聊天记录,不要推脱说是删了对方QQ号了,此案应该很好判,大家都能看明白,关键问题“双方聊天记录”,抓紧出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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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feng 2011-9-4 23:41:00
QUOTE:
以下是引用wzq2003188在2011-9-4 22:42:00的发言:

我好像没有随便乱说过什么吧?我今天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请你拿出事实来,不要在这里乱咬行不行啊?你牛好不好。。。你太牛了。。。

心平气和,蛋定,这只是你二手区版主之路起步的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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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lly818 楼主 2011-9-4 2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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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拍迷 2011-9-5 00:44:00

[em1002]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9-5 0:53: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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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feng 2011-9-5 00:38:00
  强烈支持141楼观点,送鲜花一朵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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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90123手机认证 2011-9-5 00:35:00

【黑金刚 vs 月球】…… KTL“金糕三代”试打体会

好不容易看完,到目前为止的客观事实是:

 

第一、LZ暴粗是不对的。

第二、LZ暴粗的原因只说了个大概,但无法提供证据。

第三、大Z版主同样无法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是清白的。

第四、整个事件的关键证据是QQ聊天记录。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二手区版主工作室的以下决定应该是基于这个原因了:

QUOTE:
以下是引用天木在2011-9-4 12:36:00的发言:

经二手区版主工作室讨论决定,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示公正,特别是因为事涉版主,特解开LZ ID3天,请出示版主Z对LZ有什么过分的所为或所言的证据足以使LZ辱骂版主,期间不得再口无遮拦,出口成脏,否则永锁IP,如无实证,3天后永锁ID!

 

 

二手区版主工作室

20110904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

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应当强调收集。

所谓的某些情形的第一条就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LZ:一开始就说了删除大Z版主的QQ,所以无法提供聊天记录。

大Z版主:他的以下回复可以推断他可能保留有记录,但以其聊天记录属于其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而且似乎有点转移大众视线的嫌疑,人家也没说你有倒卖和滥用职权啊……

 

以下是引用zsdmirage在2011-9-4 9:48:00的发言:

QUOTE:

……我的聊天记录属于我个人隐私,现在这个事实并没有形成欺骗,人身攻击,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就被曝光出来合适吗?……最后,我在此声明,我作为版主如果在论坛有倒卖情况请举例,如果有滥用职权请举例……

 

 

 

天木版主嘛,也似乎有点维护大Z版主的意思(包括几位跟帖的版主):

QUOTE:
以下是引用天木在2011-9-4 11:12:00的发言:

……

2.版主Z在整个过程中不曾口出恶语,如果说这样埋怨一下就找来辱骂,情何以堪?

 

3.版主Z所述确实属实,之前也拜托过我为其夫人找块好板子,我可以为其作证!

 

4.LZ自认为受了天大委屈,那么和版主Z比又如何?他活该挨骂?他就活该被误会?他没名誉?谁叫他当版主?

……

大Z版主拜托过你为其夫人找块好板子是实,但这并不代表他肯定没有被LZ开贴暴粗的理由(或许真的没有、或许也就有了呢?)

其实,版版相卫也很正常,毕竟在LZ暴粗在先且真相未明的情况下……

 

 

我个人觉得,二手区版主工作室的以上决定似乎欠妥。

 

建议:

 

大Z版主为了自己的名誉出具聊天记录,或者重新加LZ的QQ让他出具。

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的话,LZ因为暴粗可根据精英的相关版规适当锁ID一段时间,而不是永锁ID。

 

 

最后,我觉得精英的大部分版主还是能够人尽其责的,但个别的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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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lly818 楼主 2011-9-4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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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lly818 楼主 2011-9-4 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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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lly818 楼主 2011-9-4 2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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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lly818 楼主 2011-9-4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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