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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华腾场地关键问题讨论(极其重要,请会员们积极参与)

老乐 2007-4-25 23:11:00

一个优劣对比明显的场地选择,领导们如此慎重重视,足可见俱乐部上层的爱民细微之心,先赞一个。 咱也谈谈观点,希望有助于领导早日解开担心之困扰。 咱就从华腾园最大的湿地问题说起来吧 1 华腾地湿,有季节性,也属于人为可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加大通风、干拖把多拖拖等等,这个可以集思广益去了,属于软伤 2 华腾地湿让人倒地的几率应该不高于在北工大如厕时翻车的几率[不滑倒还可能晕倒],而且还只主要局限于少数横拍大步伐高手, 再退一步说,我想这些高手也是愿意为了俱乐部的繁荣发展而忍痛作出这样的牺牲的[就是少点大跑动少赢点球了哈哈] 3 北工大作为一个非盈利机构,对于俱乐部的未来发展来说存在诸多硬伤,这些问题都不可能存在什么协商之类的说法了, 比如球台数量估计最多能分6台,就不说其他什么空调灰尘饮料之类的问题了,6张相当普通的球台对于俱乐部就不仅仅是 形象的问题了,除非未来也只希望保持平均20人左右的在线人数活动量。我们可要抓好奥运前这个大好时机啊! 4 作为北京市最正规的一个乒乓球俱乐部,对于地点的取舍与选择,赞助商的意见那不用说也是相当关键了,希望领导们多与他们商洽定夺, [不一定要限于华腾园嘛,直接杀到他们总部岂不是更好?]

不过总之:永远跟着俱乐部走,搬哪儿咱都去。

游荡人间 2007-4-26 04:47:00
感谢所长和张哥等领导的关怀,强烈支持回华腾,擦地的问题一可以和俱乐部协商,二可以由俱乐部自己解决;个人物品保管本身就是个人自己的事。
lee-1001 2007-5-1 12:39:00
借此机会顺便说一下,我这人有时说话嘴上没把门的,此前有时说话很过分,影响不好,过后想起来挺后悔的。
在此郑重道歉!并恳望大家见谅!
老王 2007-5-1 14:36:00
没想到"大讨论"进行的这么热烈,真为俱乐部有这么多的"精英人才"高兴! 俱乐部领导极有远见,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相信一定能有最佳的的方案出台,不管决定到哪里打,一定会去参加![em06][em05][em01]
lee-1001 2007-5-1 11:56:00
以下是引用南山在2007-4-30 17:26:00的发言: 是否有给会员办理意外保险的可行性呢。
受到南山先生提示,我想是否可以办理团险?是否有公司有这项业务或险种?因为俱乐部是松散组织,每次来的人不同,有些人也许一年来不了几次,而又不断有新会员加入,所以如每人交钱办保险不实际,有人愿意办,有人不愿意办,而又不好强制只要入会就得办,没入会来打球的也不好解决这个问题。 据说有保险公司有类似的险种,简单打听了一下,得到的结果不太理想:可以办理,但按人头收费,每次每人4元,而且在活动前一天要把人命报保险公司。他们建议我们可以办场馆责任险。我们是否可以和场馆协商以他们名义给我们办保险(很多场馆自己已经办理过,是否可换另一家保险公司给我们办理)?具体要看保费是否合适,如何分摊?如果可行,可以算个权数,加到会费或每次的活动费里。前提是大家可以承受的费用,否则会影响参加的人数。
南山 2007-5-1 08:52:00

做任何事都有风险存在,俱乐部在哪活动都有可能出现人身伤害,如何防患于未然,群策群力考虑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点。 是否可以考虑: 1、切实了解参加活动的会员有无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参加活动的疾病,如有类似疾病者应该婉拒; 2、对高龄人员如65岁以上人员应适度限制; 3、大家树立安全意识,除自己注意运动量及少做危险动作外,应对其他人等多加提醒; 4、建议设若干兼职安全员协助俱乐部解决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相关问题; 5、潮湿季节多擦地、多通风,可以减免付出劳动人员的活动费用; 6、大家一起动手擦地除湿; 7、潮湿季节暂停月赛,以免拼出人命来,哈哈哈哈!

砥砺品学 勤修不倦 信义仁勇 精进惟行 QQ:79568360
call-you 2007-4-30 14:57:00
大家说的都好:但不出问题最好,如果出了问题后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所以要尽量考虑周全.我赞同多去几个地方考察一下,权衡一下,把安全隐患尽可能考虑周全,找个安全保障好点的地方,位置不是很理想也没关系.我相信真真精英的会员是不会太在意距离的远近、环境的舒适等问题的。
所长 楼主 2007-4-30 11:41:00

广西“驴友案”的当事人骆某没说什么(他实际上也说不了什么,因为他死了),可她的父母不干呀,这是关键点之一;另一个关键点是,“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是活动的组织者,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队员避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俺们不能对大家的安全视而不见,也不能没事闲的“揽过”呀。

优秀是一种习惯 生命是一个过程
Asshur 2007-4-30 14:27:00
以下是引用金谷在2007-4-29 20:12:00的发言: 这是引用前面一位乒友的语言:“按照《民法通则》和《消法》的解释:在非赢利性组织的活动中,如出现伤亡事故,责任是由组织者和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实际上民法通则里就没有这种语言。民法通则里的非盈利性组织是有专指的,并不是指我们这种普通爱好者的共同活动方式;但民法通则中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这种共同活动中的每个乒友,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责任负责。如因场地而发生的事故应有场地的经营者有关,那也与本俱乐部无关。

“金谷”先生说的很对:“民法通则中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这种共同活动中的每个乒友,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责任负责。”但是“金谷”先生忽略了一点,就是《民法通则》或其它法律条文与其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及在司法实践中被引用的重要程度的有所不同!及后者对前者的重要意义! “金谷”先生说:“民法通则里的非盈利性组织是有专指的,并不是指我们这种普通爱好者的共同活动方式;”那么请问“金谷”先生:“我们这种普通爱好者的共同活动方式;”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呢? 至于“金谷”先生表示:“如因场地而发生的事故应有场地的经营者有关,那也与本俱乐部无关。”在前文中偶已经对这一观点有了很详尽的阐述。在偶接手的许多类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类似的案件争议,也包括北京的车友会及乒乓球馆的法庭相见,正是由于合议厅采用了《遵循先例原则》,才使得这类被告实际上在一开始就注定了会以败诉而告终,尽管他们有很明确的安全提示和免责提示。那些意外者的意外,从良心上和道义上讲该由被告负责吗?但是法律不相信良心,法律不相信眼泪!这就是摆在大家眼前的、任何人也回避不得的现实! 良好的活动氛围是每一位参加活动的球友们的追求,俱乐部在为大家提供了良好的活动氛围的同时,有些球友是否也要设身处地地替别人的处境稍微的换位着想一点呢?既然俱乐部领导已经有了明确的表态,而还要一味的坚持,那偶到要不客气的问一下:说话易,负责难!您(不一定是指“金谷”先生、但是包括“牧民新歌”先生)有没有胆量“站”出来说:我不怕负这个责任,我来负责发帖召集,出了事我负责!有么!!! 若没有,客气点说那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候鸟”先生说的好:“场地其实真的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大家参与乒乓球运动的这种精神!无论场地选择在哪儿,在我看为都是一样的。因为我选择的是“精英”,而不仅仅是一个打球的地方~~”

南山 2007-4-30 17:26:00
是否有给会员办理意外保险的可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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