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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乒乓规则和无遮挡发球

liangsi 2007-5-11 10:32:00

2.2 球网装置 2.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2.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 2.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 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2.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2.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许使用。 2.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 2.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球处比赛状态”,从有意识发球前,球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中的最后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2.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自对方最后一次击球触及本方台区后,如果在台面上方或正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在没有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越过端线之前,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2.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穿或戴”的物品:指运动员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视做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球台端线以及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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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34:00
2.6 合法发球 2.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2.6.6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2.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时,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均判接发球方得一分。 2.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2.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作出免予执行的决定,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2.7合法还击 2.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比赛次序 2.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2.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2.9重发球 2.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2.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一分 2.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2.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2.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2.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端线; 2.10.1.5对方阻挡; 2.10.1.6对方连击; 2.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2.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1.15.2条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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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31:00
最新乒乓球比赛规则
作者:燕子 裁判来源:联盟提供 点击数:1735 更新时间:2007-4-6 添加到百度搜藏
一、《乒乓球比赛规则》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2、国际竞赛规则 3、乒乓球竞赛规程

1.章程(略) 2.乒乓球竞赛规则 2.1 球台 2.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比赛台面不包括与球台台面垂直的侧面。 2.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2.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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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23:00

无遮挡发球新规则简介

国际乒联通过的提案名称为“身前发球”议案,其内容表述为:运动员在发球时,球和球拍的接触点与球网两侧网柱的连线所形成的三角形区域内不得有任何遮挡。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运动员在发球时身体及手臂的掩护动作,以便使接发球方看到发球者出手一瞬间的动作状态,减少接发球的判断难度,有利于增加比赛的回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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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46:00
乒乓球比赛规则
作者:燕子 裁判来源:联盟提供 点击数:1063 更新时间:2007-4-6 添加到百度搜藏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侧面。 1.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1.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合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1.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1.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1.2 球网装置 1.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1.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1.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1.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1.3 球0 1.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应用赛璐璐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黄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1.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 定义术语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1.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1.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 合法发球 1.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1.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1.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1.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1.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1.7合法还击 1.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1.8比赛次序 1.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1.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1.9重发球

1.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1.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1.9.1.2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1.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1.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1.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1.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1.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1.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1.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1.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10.1.5对方阻挡; 1.10.1.6对方连击; 1.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1.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发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1.11 一局比赛

1.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一方为胜方,2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1.12 一场比赛

1.12.1一场比赛应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 1.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1.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1.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13.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10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轮换发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15.3换发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团体赛的次序 男女团体赛均采用相同的次序。 即每队可报名3-5人,出场比赛3人。一次比赛为五场三胜制,一场比赛为三局两胜制。 一次比赛开始前,由双方队长抽签决定某一方为A、B、C或X、Y、Z,然后由两队队长将本队运动员排名表交给裁判员。 具体比赛次序为: 1、A对X 2、B对Y 3、C对Z 4、A对Y 5、B对X

比赛竞赛编排

比赛竞赛编排 第一节 比赛项目和团体赛的比赛顺序 一、比赛项目 乒乓球比赛共有七个项目: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和男女混合双打。 二、团体赛 (一)男子团体赛 从一个队中挑选出的三名比赛队员和一个队长(可由参赛队员兼任,亦可由其他人员专任)组成。比赛之前,双方队长应抽签决定A、B、C和X、Y、Z的选择,并向裁判提交每个运动员分配到一个字母的队伍名单。 现行的比赛顺序:第一场A--X;第二场B--Y;第三场 C--Z 第四场 A--Y 第五场 B--X。每场比赛为三局两胜制。当一个队已经赢得三场个人比赛时,该次比赛应结 束。 (二)女子团体赛 根据第43届世乒赛期间召开的国际乒联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精神,经国际乒联批 准,女子团体比赛方法采用男子比赛中实行的团体比赛方法,即原来女子团体赛中的 第三场双打改为单打。现行女子团体赛的比赛顺序是:第一场 A--X;第二场 B--Y; 第三场 C--Z;第四场 A--Y 第五场 B--X。 第二节 乒乓球比赛的方法 乒乓球比赛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单循环赛和淘汰赛两种,如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运用 则叫混合制。比赛方法的选用要依据比赛的目的、场地、参加队数(人数)等条件而定。 一、单循环赛 参加比赛的队或运动员之间轮流比赛一次,称为单循环赛。这种方法能使参加比 赛的各队或运动员之间都有比赛的机会,并能比较准确地决出参赛队或运动员的名 次。但单循环赛的场数多,比赛时间长,需用的场地、器材多,因此参加单循环赛的 队数或人数不宜过多,否则,应采用分组循环的办法来进行。 (一)单循环赛计算名次的方法: 国际竞赛规程中规定: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的 场次为0分,小组名次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段决定,如果小组内有两个或更多的队得分 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应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 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 出名次为止。 (二)分组循环赛 单循环赛虽能比较正确地排定所有参赛队(或人)的名次,但是在参加队(或 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因比赛次数多而给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带来困难,所以很难采 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分组循环赛。分组循环赛最常用的编排方法为“蛇形排列 方法”,即按照各队实力强弱排列他们的顺序号(通常是按照上届比赛的名次排 列)。顺序号越小,实力越强,反之,实力越弱。分组时要求各组实力平均,即每个 组的顺序号相加都等。 有的球类项目则在“蛇形排列”的基础上,将种子队与非种子队按分批抽签的方 法来进行分组,即1-4号队(种子队)固定在1-4组或用抽签的方法进入1-4组;然后5- 8号、9-12号、13-16号分别抽签进入1-4组。但分组循环后,还应增加第二阶段的比赛 来排出全部名次。常用的方法有两种: 1、 各组同名次比赛 如第一阶段分为四组进行小组循环,第二阶段比赛各小组的第一 名为一个组进行单循环赛,决出1-4名;各小组的第二名为一个组,决出第5-8名;依 此类推。 2、 交叉比赛 第一阶段分成二个组进行循环赛,第二阶段由每个组进的前二名进行交 叉比赛,决出冠、亚军及其它名次。 采用此法,由各组的3、4名交叉决出第5-8名;各组5、6名交叉决出第9-12名;依此类 推。 二、单淘汰赛 参加比赛的队(或人)按照编排秩序进行比赛,胜进入下一轮比赛,负者被淘 汰,直到决出冠军,称为单淘汰赛。单淘汰赛的场次相对少,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 安排较多的选手进行比赛。但这种方法合理性差,不完整性和机遇性强,须采取一些 措施来克服这些缺陷,才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它的作用。 (一)号码位置数的选择 号码位置数应选择2的乘方数。比赛常用的号码位置数是8,16, 32, 64,128,256。 (二)轮空 如果参加比赛的人数不等于号码位置数,小于号码位置数即第一轮比赛的人数少 于号码位置数时,没有运动员的位置称为“轮空”位置。 (三)抢号 参加比赛的人数稍大于2的乘方数时,选择参加人数最接近的、较小的2的平方数 作为号码位置数,其中一小部分参赛者进行“抢号”。抢号就是在同一号码位置上, 先进行一场比赛,胜者进入该号,抢号的位置和轮空位置一样,“抢号”也算一轮。 (四)种子(即强手或优秀选手) 1、 设立“种子”的作用 采用设立“种子”选手的方法是为了克服单淘汰赛的不合理 性。抽签时把“种子”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区”内,使他们最后相遇,力求保证比赛 名次确定的合理性。 2、 种子的数目 “种子”的数目主要是根据参加比赛的队数或人数多少来确定的,一 般为参赛人数的1/6--1/2,即平均6--12名选手设一名种子;同时,“种子”数量应是 2的乘方,如2、4、8、16等。 3、 “种子”的位置 “种子”的位置根据规定应作如下编排:第一号种子安排在上半 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第三、四号种子应分别插入上半区的 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第五至八号种子应分别进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 之一区的顶部;如有更多的种子(9-16)依此类推(种子位置号码可查种子位置 表)。事实上,淘汰赛的“种子”都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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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44:00
> 1.A-Y 2.B-X 3.C-Z 4.双打 5.A-X 6.C-Y 7.B-Z 3.7.6.4九场五胜制(九场单打) 3.7.6.4.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4.2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C-Z 4.B-X 5.A-Z 6.C-Y 7.B-Z 8.C-X 9.A-Y 3.7.7团体比赛程序 3.7.7.1所有出场运动员应来自团体报名表。 3.7.7.2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将该队名单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并对每一名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3.7.7.3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知道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3.7.7.4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时间。 3.7.7.5所有比赛场次采用三局两胜制。 3.7.7.6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3.7.8成绩 3.7.8.1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处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 3.7.9电视转播 3.7.9.1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和奥运会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3.7.9.2运动员参加一次国际比赛时,将被认为同意在该比赛中运动员的电视转播事宜由主办协会控制;在参加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和奥运会比赛时,运动员将被认为同意在任何地点进行比赛期间的现场直播和赛后一个月之内的录像播出。

3.8国际比赛资格 3.8.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冠名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以及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3.8.2一名运动员可以代表一个协会参赛,但他必须是该协会拥有管辖权国家的公民。除非一名运动员在1997年8月31日前,因出生或居住等原因,已有资格代表另一个他不是该国公民的协会。 3.8.2.1一名运动员同时是一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时,可以在有关协会中选择一个他将代表的协会。 3.8.2.2如果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拥有相同的国籍,各有关协会可以决定其关于资格的附加要求。 3.8.3一名运动员在3年以内不得代表不同的协会。 3.8.4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为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中较迟的一个。 3.8.5如果裁判长需要,运动员或其协会应提供有关比赛资格的文件证明。 3.8.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比赛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本协会,如果该运动员为被那个协会暂停比赛或开除。 3.8.7任何有关比赛资格问题的申诉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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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43:00
3.6淘汰赛的抽签 3.6.1轮空和预选赛 3.6.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3.6.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伦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3.6.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予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3.6.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3.6.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1/4区、1/8区或1/16区。 3.6.2按排名排列种子 3.6.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3.6.2.2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3.6.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3.6.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3.6.2.3.2第五~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4区的底部和双数1/4区的顶部; 3.6.2.3.3第九~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8区的底部和双数1/8区的顶部。 3.6.2.3.4第十七~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16区的底部和双数1/16区的顶部。 3.6.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3.6.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3.6.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3.6.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3.6.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的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3.6.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位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第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1/4区。 3.6.3.4排名第五~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1/8区。 3.6.3.5排名第九~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1/16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3.6.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3.6.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3.6.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3.6.3.3~3.6.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3.6.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但有资格代表其他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3.6.4变更抽签 3.6.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3.6.4.2只有在纠正因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述的严重不平衡或按3.6.6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时才可对抽签进行更改。 3.6.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列。 3.6.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许可,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其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在场,该许可应有运动员本人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3.6.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3.6.5重新抽签 3.6.5.1除3.6.4.2、3.6.4.5和3.6.5.2条款情况外,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应尽可能全部重新抽签。 3.6.5.2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只可将剩余种子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尽可能考虑按协会提名排种子的规定。 3.6.6增补 3.6.6.1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增 补。 3.6.6.2首先应按排名顺序,将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补抽进种子位的空缺;然后,将多出的选 手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而后抽入不与种子位相邻的轮空位。 3.6.6.3如果运动员或双打配对按照排名可以作为种子进入原抽签,则只能抽入种子位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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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39:00
3.3 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3.3.1裁判长 3.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1.2.1主持抽签; 3.3.1.2.2编排比赛日程; 3.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3.1.2.5审查员动员的参赛资格; 3.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是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3.2裁判员 3.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 3.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2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 3.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3.3.2.3.4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残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 3.3.2.3.5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 3.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3.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3.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是否触及球网装置; 3.3.2.5.3运动员阻挡; 3.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3.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3.2.6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员的击球板数。 3.3.2.7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根据3.3.2.5和3.3.2.6条款所作出的决定。 3.3.3申诉 3.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是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 3.3.3.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项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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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44:00
3.7竞赛的组织工作 3.7.1许可 3.7.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或授权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3.7.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经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但不允许不应是没有理由的限制。 3.7.1.3运动员未经其协会允许不得参加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的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3.7.1.4被其协会暂停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国际比赛。 3.7.1.5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3.7.2代表资格 3.7.2.1有选手报名参加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3.7.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3.7.3报名 3.7.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3.7.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3.7.4比赛项目 3.7.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3.7.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3.7.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3.7.6条款中的一种比赛方式进行;并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所选定的比赛方式。 3.7.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他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3.7.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3.7.5分组循环赛 3.7.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得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3.7.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词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5.1和3.7.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5.4如果按照3.7.5.1~3.7.5.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3.7.5.5 在世界锦标赛,奥运会和国际公开锦标赛资格赛阶段,参赛运动员根据抽签分组,并尽可能使同一协会的运动员不在同一组,每组中每个运动员都有一个根据实力递减的位置号。 3.7.5.6 除非仲裁委员会有相反的规定,如果有一人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应排在1号和2号选手之间,如果有2名选手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则应排在2号和3号选手之间,依此类推。 3.7.6团体赛形式 3.7.6.1五场三胜制(五场单打) 3.7.6.1.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1.2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C-Z 4.A-Y 5.B-X 3.7.6.2五场三胜制(四场单打和一场双打) 3.7.6.2.1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3.7.6.2.2比赛顺序是: 1.A-X 2.B-Y 3.双打 4.A-Y 5.B-X 3.7.6.3七场四胜制(六场单打和一场双打) 3.7.6.3.1一个队由3、4或5名运动员组成。 3.7.6.3.2比赛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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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si 2007-5-11 10:41:00
3.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比赛的管理 3.4.1报分 3.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包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3.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4.1.2.2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器材 3.4.2.1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4.2.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4.3练习 3.4.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间歇 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 3.4.4.1.1在局与局之间,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1.2每局比赛中,没打完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一名或一队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 3.4.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作出,应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以时间短的计算,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4.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赢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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