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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华腾场地关键问题讨论(极其重要,请会员们积极参与)

牧民新歌 2007-4-26 22:46:00
一个优劣对比明显的场地选择(老乐语),一个会员们意见几乎呈一边倒的场地选择,竟依然还在原地徘徊着,也多少让人有些许的糊涂……。
    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自然是不错的。但华腾园的“安全问题“真到了如此严重的程度了吗?在华滕园打过球的朋友们众之又众,好像没怎么听到周围朋友们议论其有多么的不安全。金谷则干脆连“潮“的问题都没有注意到(这好像又太大意了一些,小心滑倒哦,呵呵)。
    华滕园夏天的“潮“确是一个不足之处,尤其是对于宏宇等比业余选手要专业得多的高手们来讲,脚下哪怕稍稍有一点抓不住,其影响都是非常之大的。丢分还在其次,自己如果不多加注意的话,确有可能因滑而摔跤。当然,对于绝大多数每星期坚持来活动的会员们来说,华滕园的“潮“应当算是“软伤“(老乐语),只要互相提醒,自己再多注意一下,必要时用干拖布再拖一下(当然拖布需要我们俱乐部事先预备好),一般情况下应该不会发生大的问题。
    还是那句话:“两害相较取其轻“。我们不是在寻找一个挑不出毛病的新场所(当然能找到这样一个新场所就太好了)。新场所可能会有不少的毛病,有的毛病甚至可能还挺让人不满意的。但只要它比原场所的综合得分高一块,那结论其实就已经出来了:搬,固然有很多的遗憾,但比不搬,总是要强!
快乐乒乓
老王 2007-4-26 23:51:00
楼上各位的见解非常好,华腾园亮堂,打球看的清楚,就是退台距离小了,以后多练近台攻防吧,地滑没太注意,好象穿上花纹深的鞋比较防滑. 希望以后能发现更好的球馆.北工大的宽度长度很不错,但就是感觉光线太暗,台子少,有时候看的人比打的人还多.同意搬回到华腾园先打一阵再说![em08][em08]
所长 楼主 2007-4-27 07:55:00
也许是俺们多虑了,但有些问题不得不认真对待。 (转)广西首例状告“驴友”案:按责任轻重比例承担责任

2006年7月7日,梁某在网上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旅行费用均摊,每人60元。

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等人响应梁某的召集参加了这次自助游。7月8日骆某一行13人乘车前往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晚上在野外露营。9日早上7时左右,赵江突发山洪,骆某遇难。事后骆某父母将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审理此案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是活动的组织者,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队员避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梁某未能证明收取的活动经费没有盈余,又不曾退款给队员,从而可以推定他的行为具有盈利性质,而他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他的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所以梁某必须承担最重大的责任。

另外11名被告在自救之后,因为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未能成功营救骆某,所以对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最轻的责任。

对受害者骆某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这一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0.35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自助游的不规范埋下了安全隐患

上海一家户外用品店的经营者彭强经常组织“驴友”到西藏等地自助游,他在网上发贴招募同行者。在每一个帖子的最后,彭强都会注明“本活动为非盈利性的、自助游的活动,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彭强说,现在的自助游,组织者通常都会列出这样的“免责条款”,“因为自助游和旅行团有很大区别,它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组织者的责任应该只限于召集队友和尽量使旅途顺利”。

然而,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让自助游成员在发生意外时真正“免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尤其是自助游的组织者,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等往往都由组织者决定,组织者的决定权在团队中是至关重要的,对整个行程负有领导的责任,所以组织者的主观意识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田波说。

此外,自助游在操作中的不规范也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的不明确。中国青年旅行社工作人员明莉说,自助游一般不会签订旅游合同,这就缺少了旅行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的限定。在旅行前购买保险的情况就更少了。同时,自助游的组织者通常不是专业的旅游人士,缺乏组织旅游的资质和经验。

亟待多方入手规范自助游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没有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及盲目化。

广西审结的这一起自助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让彭强了解了自助游组织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他说:“每一位成员的责任意识的提高才能使自助游更加顺利。组织者应该慎重组织每一次旅行,多学习旅途中避险的知识。”

自助游往往是非盈利性的,这就为旅行成员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提供了借口。明莉提醒“驴友”,即使旅行的费用是AA制,也应该注意成员间的责任约定,不要坦然接受组织者定出的“免责条款”,在旅行前最好投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险。

明莉还认为,自助游应该采取申报制度,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说明旅行的时间、行程以及成员状况,这样可以从旅游部门得到更多的旅游信息和指导,并且在发生事故后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填补自助游责任认定的法律空白是解决纠纷的必要途径。”田波说,建立事后责任追究的法律屏障,能够让旅行爱好者在组织和参加自助游时慎重计划,事故发生后无法逃避责任。

优秀是一种习惯 生命是一个过程
所长 楼主 2007-4-27 07:58:00

附:驴 友 活 动 公 约

前 言

魅力潮州网站旅游版块驴友征集专栏是一个提供户外活动交流的一个平台,提倡自助户外活动,为各爱好户外的朋友提供交流、了解和参与的机会。 我们提倡亲近自然、享受自然、环保自然,不违反自然规律的户外活动,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挑战自然。 因为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特制订如下公约。鉴于户外活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为自己、为他人,请您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潮州旅游之窗网友相约出游活动公约》(以下简称《活动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经同意并遵守《活动公约》,这是对参与户外活动的朋友们的一种互相信任。 活 动 公 约 细 则 : 一、论坛活动是由有共同爱好的网友们自发组织的,属非营利性活动,而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 二、活动无固定组织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组织。组织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三、活动组织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四、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因为活动计划和活动倡议均属个人行为,其内容均属于有利于安全的倡导、倡议,原则上不具备对参加者强制性执行的性质,发起者也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清楚地共识。 五、组织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六、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七、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男女均可,未满十八周岁或行为不便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 八、参加者应自备户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组织者的装备要求,如登山鞋、背包、睡袋、防潮垫、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适合户外活动的装备。还应了解大致路线与目的地,对所行途径也要一定的了解。 九、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活动参与者可互相监督。 十、活动参加者应尊重组织者的组织、安排,遇到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组织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参加者应协助组织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十一、遵守时间,不迟到,提前到达集合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或联系不上并迟到10分钟以上的人,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同时分担车费),不再等候。 十二、如需购买意外保险,请参加者自行购买(如无特别说明)。 转: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公约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它的实行全凭户外活动爱好者们的自觉和自愿。

优秀是一种习惯 生命是一个过程
牧民新歌 2007-4-27 09:33:00
从广西“驴友案”来看,所长的思索显然不是“多虑”的,而确实是有着现实的意义。
    乒乓球运动总的讲应该还算是比较安全的,相对于足球、篮球等身体直接接触的强对抗性运动相比,乒乓球算得上是比较“绅士”的运动了。姚明征战NBA,几年中就没少受伤。80年代中国足球队极具天分的锋线尖刀古广明,曾被德国足球队教练一眼相中,但却在国内联赛中被一腿放倒,因骨折而不得不提前告别绿茵场。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并非不强,但管得了自己管不了别人。相比之下,乒乓球运动的安全性要好不少。但乒乓球也毕竟是竞技体育运动,运动量过大、或不得当的话,也有可能导致身体受损。君不见乒乓国手们也时不常地传出因伤缺阵的消息。但总的看,对于我们业余爱好者们来讲,只要自己多注意些,一般不会出太大的问题。
    但作为组织者,就不能不考虑意外情况发生后的应对措施问题了。乒乓球运动尽管大体上安全。但小概率事件也需要考虑。万一脚下一滑,不慎跌倒时崴伤了脚脖子怎么办?万一运动量过大,导致原本就有问题的心脏不堪重负而突然犯病怎么办?万一挥拍过猛导致颈椎间盘受损怎么办?万一退台中被围栏绊倒导致手腕挫伤怎么办?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华腾园和北工大的选择问题了,而是任何一个俱乐部在发展中都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如何应对?我想至少有这样三条吧:
    第一:各会员都要进一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健身、快乐为第一要义,在适量的运动中求得身体的更加健康。对有可能给自身带来危险的事情坚决回避,球可输,分可丢,身体不可受损伤;
    第二,俱乐部也可考虑搞一个活动公约,约定好各项免责条款。好在乒乓球业内的潜规则还是有的,那就是一般情况下(即没有外人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打球中的自身身体安全问题应予自负;
    第三,大家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提醒,相互救助。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比如当夏天到来,地面有“返潮”现象后,一是相互提醒,注意脚下,不要做大范围的步伐移动,身体倾斜度不要太大。另一方面发现地面潮湿就及时擦拭,千万别就和。
    总之,所长的思虑是很重要也很必要的。也希望大家多贡献好点子、好主意!
快乐乒乓
珠江 2007-4-27 09:47:00
非常同意搞个免责条款,所有加入俱乐部的球友都应该本人签字同意,俱乐部存档,以免有人到时候说事先没提醒他。
球打得臭就一个原因,基本功差。
南山 2007-5-10 18:15:00
俺说“只拉斜线”咋一直不露面了呢,原来是得了褥疮啦。
砥砺品学 勤修不倦 信义仁勇 精进惟行 QQ:79568360
一棵树 2007-5-10 11:37:00
很赞同不老刀的提议,如果能有自己的场地就好了。

华腾园地板滑的问题,可否通过变通的方法缓解,比如准备干墩布经常拖拖,天气热了,北工大那里没法呆啊。
只拉斜线 2007-5-10 12:22:00
如果怕摔着、碰着、磕着、扭着、挫着之类的伤的话,我有个建议,就是在家躺在床上(不能翻身),就别出来搞什么所谓的运动了。[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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